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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叫停在建违法建筑____金华福州商会转讯
上传时间:2013/9/4
 

我省目前存量违法建筑7726.635万平方米,估计实际量将超过1亿平方米,省委省政府启动“三改一拆”行动,将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1.4亿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1亿平方米。出台专门规定依法叫停在建违法建筑已刻不容缓。

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李根荣/文 黄泽振/摄

侧重处置当前违法建筑

据了解,2010年出台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强化了城乡规划管理与规范建设,但新的违法建筑仍在不断产生。随着“三改一拆”拆违执法力度的加大,完善拆违程序,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制定违法建筑处置的地方性法规呼之欲出。在此背景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列入了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

市“三改一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项世扬说,此次《规定》的出台完全侧重于对当前全省违法建筑的现实处置,它充分吸收了全省各地一线执法部门的合理性意见建议,同时又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要求。

有助于我市推进“三改一拆”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及要求,我市也正在全面深入地开展“三改一拆”工作,且在违法建筑的拆除方面已取得一些成效。

项世扬认为,《规定》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民环境质量。可以说这一立法目的,完全同当前我们“三改一折”的工作目标、宗旨相一致。《规定》始终紧紧围绕当前大家非常关注的违法建筑的分类、认定、处置程序、处置部门配合及处置责任落实追究等方面的问题。它既惩诫违法建筑行为的实施人,更规范违法建筑相关处置部门。可以说《规定》的立法过程及相应内容,真正全面地吸收了当前全省“三改一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相关意见建议。它的实施真正对“三改一拆”工作起到了推进和规范作用。

《规定》凸显五大特色

项世扬说,《规定》体现了我省违法建筑处置的专业性、针对性,可以说这是一部我省违法建筑处置的纯专业性、地方性法规。

一、它对违法建筑作了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的划分和相关定义。这就体现了上述两种违法建筑执法主体的不同。前一类的执法主体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后一类的执法主体则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为强化全省违法建筑处置的物质(财力)保障,《规定》明确各地应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为体现对违法抢建和顶风抢建的查处、控制效果,《规定》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四、《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六种情形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并处以罚款的最重处罚。

五、《规定》还专门就违法建筑的限期自拆、申请拆除、强制拆除作了一系列较具体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部门配合不力可追究责任

项世扬说,违法建筑的监管、查处,涉及具体的执法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的协调配合。《规定》专门就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作出和执行前后,相关配合部门的配合要求及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单位和个人办理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也不得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

上述要求虽然对配合部门的协同配合作了明确要求,但在具体违法建筑处置中能保证效果吗?项世扬认为,《规定》在制订过程中,立法部门就吸取了以往立法中对部门配合不力缺少相应责任追究的不足。

主要体现在:1、《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就明确规定,如为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2、《规定》第二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如为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可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规定》第二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可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厉打击阻碍违法建筑拆除

“《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阻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世扬说。

在《规定》施行前,当前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以下一些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一是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该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是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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