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明确区管委会法律地位
可行使设区市政府及特别管理权限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
根据决定,平潭综合实验区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展两岸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综合实验区域。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省政府的授权,依法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中央、省政府特别赋予的管理权限,统一领导和管理实验区开放开发。其行政管辖范围为海坛岛及附属岛屿。
决定的出台,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放开发提供法律保障。根据决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灵活的原则,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决定还鼓励实验区的创新行为,赋予其制定先行先试制度的权限。决定规定,管委会可以依据发展需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不违背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促进与台湾地区和对外交流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在实验区范围内先行先试,并报省政府备案。
目前,我区面临着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行政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然而平潭开放开发进程中,势必要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实验区开放开发、先行先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据了解,为了有效并快捷地解决实验区当前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我省决定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先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的方式,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以及先行先试相关问题,等条件成熟后再制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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