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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实施新规保障供水安全 节约用水也有了管理办法 ----金华福州商会转讯
上传时间:2015/1/9
 

从市住建部门了解到,为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管理,保证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日前出台了《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金华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均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人士认为,两个《办法》是市区节约用水和供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战略和市区创建节水型城市的一项具体工作。

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市区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定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时,应当同时安排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环保、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不得自行拆移计费水表

《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水压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传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同时,规定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不得围压、堆占、掩埋。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灭火救援、消防演练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由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

《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按规定的供水水压、水质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所有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欠费两期以上或欠费超过约定期限两个月的,供水企业可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暂停供水。用水户(居民用户除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停止用水的,供水企业可拆除进户总水表并对其销户。用水户要求复装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用水户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新出台的《金华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和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节约奖励与超额加价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用水户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户应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用水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漏损率。工业用水户应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鼓励生活用水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居民用水实行一户一表制和阶梯计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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