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同时通过该工作委员会的若干规定。根据若干规定,实验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实验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由实验区人大工委任免,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实验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职务。
职责方面包括:实验区人大工委要促进国家和本省赋予实验区的有关政策的落实,支持实验区在两岸交流合作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做好省人大常委会与本区域内各级人大的联系工作,指导本区域内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支持台湾同胞参加代表选举,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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